摘要:狗突然蹿出致男子摔伤2016年9月26日上午7时,56岁的方先生在西安市建设西路某家属院院内,像往常一样晨练,不想发生意外:一条狗突然向方先生蹿去,受到惊吓的方先生摔倒在地,送往医院后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。...
一只小狗
愉快地在小区玩耍,
却让主人损失
20万!
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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遛狗未拴狗绳,狗从灌木丛里突然蹿出,导致正在晨练的方先生躲闪不及摔倒骨折。经过两级法院审理,昨日(13日),方先生在西安碑林法院领取了狗主人赔偿的20万元。
狗突然蹿出致男子摔伤
2016年9月26日上午7时,56岁的方先生在西安市建设西路某家属院院内,像往常一样晨练,不想发生意外:一条狗突然向方先生蹿去,受到惊吓的方先生摔倒在地,送往医院后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。后经司法鉴定,伤残等级属八级,误工期限为240天,护理期限为150天。
狗的饲养人邓某与方先生同楼,因为赔偿没能达成一致,双方打起官司。
(网络配图,图文无关)
邓某认为,她养的狗并未袭击原告,事发地点位于家属院广场偏向灌木一侧,距离灌木仍有3米距离,狗对原告的惊吓不具备突然性,原告受惊吓摔倒,系原告判断失误,躲避时采取措施失当,造成后果加重,因此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碑林法院查明,事发时,邓某饲养的狗从方先生侧面向前奔跑,致使方先生倒地受伤。法院认为,被告邓某未使用牵引带对犬进行约束,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,应对饲养犬造成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2017年9月,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残疾器具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。
一审后,邓某不服,上诉至西安中院。
致八级伤残 终审判赔20万元
西安中院审理认为,从双方提供的监控视频来看,跑步中的方先生在狗突然从侧方蹿出时,其自身双腿交叉互绊摔倒受伤,与狗并无直接接触。
通过对受伤原因分析,方先生受伤与狗突然蹿出之间有因果关系,邓某应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,但狗没有对方先生直接攻击,未发生接触或撕咬,方先生因惊吓倒地受伤,与其自身因素如身体状况、反应能力等也有一定关系,应自担部分责任。
酌情认定邓某承担70%责任,方先生自担30%责任。去年12月底,二审判决邓某支付20万元。
由于邓某并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支付款项,方先生向碑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法院受理立案后,依法传唤邓某到庭,讲明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,邓某表示诚恳道歉,并将20万元执行款全部支付。
昨日,方先生拄着拐杖,在女儿搀扶下来到碑林法院,出具了收条后,法院将执行款转入方先生账户。
“这样的案子没有赢家,我的身体和生活彻底改变了……希望以我的案例教育更多(饲养宠物的)人。”方先生说。
相关规定
携犬出户需牵领 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
主审法官介绍,《侵权责任法》第78条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”第79条规定:“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第82条规定:“遗弃、逃逸的动物在遗弃、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晚妹查阅《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》发现,
该《条例》对养犬也有相关规定:
(一)按照犬类管理有关规定,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,并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。
(二)加强对犬只的约束,采取束犬链、戴嘴罩等措施,避免犬只伤人和夜间扰民。携犬外出时,应当避让行人。
(三)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商场、学校。
(四)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犬。
晚妹提醒,
带狗出门一定记得要拴绳,
及时清理狗狗的粪便……
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。